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条码
大纲提要:
一、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
二、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的结构及其特点
三、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及与ISRC编码的区别和联系
四、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使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五、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印刷和显示
六、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适用范围
七、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管理
前言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China standard Recording Code、GB 13396-92)是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这项国家标准,我国所有音像出版者所录制出版的每一种音像制品(包括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以及它所包含的每一项独立的节目,都应编加一个识别号码——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它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ISRC)和类别代码两部分构成,其中ISRC如同ISBN(国际标准书号)对于图书,ISSN(国际标准刊号)对于报纸、期刊一样,是对于另一大类型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国际标准编码。
为了帮助广大音像出版、管理人员准确理解、正确执行该国家标准,特编印本指南。
一、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
二十世纪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声、光、电、磁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用印刷术加工的出版物,发展为多种载体的,多种加工工艺的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是其中发展最迅速,生产量增长最快,传播范围越来越广泛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出版物。
为了适应音像制品在出版、发行、收藏、信息交换、市场管理等各方面的应用需要,尤其是版权保护方面的需要,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 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简称ISO)于1986年公布了一项国际标准( ISO 3901-1986),规定了一个可在国际范围内通用的,对每个国家的每个音像出版者所生产的每一种音像制品以及其中每一项独立节目可唯一标识的标准编码——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这项标准首先被设在英国伦敦的国际唱片业协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onographic Industry-IFPI)接受,并于1988年建议其成员体将ISRC编码用作音乐录像片(MTV)的记录标识。
1989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授权IFPI作为ISRC编码的国际注册机构,负责ISRC编码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管理和实施。
1990年3月,IFPI和美国音像业协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 ion of American-RIAA)成立联合工作组,提出了将ISRC编码作为国际识别代码录入各类数字音像制品声道的建议。1991年3月,IFPI委员会会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截至1991年10月止,除英、法、荷、瑞典等西欧国家外、美、日、加、印、澳等也都先后决定采用ISRC编码。ISRC编码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音像制品编码系统。
我国现有音像出版单位204家,此外,还有94家图书出版社可以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音像制品以它强大的传播功能迅速渗透到科技、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它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教育,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音像出版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发展迅猛,管理工作缺乏经验,措施未能及时跟上,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为使我国音像出版事业健康繁荣的发展,应在抓好音像制品内容质量的同时,抓紧音像出版事业管理的法规化、标准化建设。
1989年,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国际标准化组织I SO/TC46委员会寄来的ISRC国际标准,并要求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研究它在我国的适用性。1990年6月,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成立了中国ISRC工作组,并与IFPI秘书长建立了联系。工作组在充分研究、分析了ISRC国际标准的基础上,于1991年3月提出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建议稿,同年7月审查通过,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年5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并定于1993年1月1日实施。
通过该国家标准的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音像工作的管理法规,加强音像管理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我国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是我国出版事业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又一重大建设。
二、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的结构及其特点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国家标准是在参照了《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 ISRC编码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主体,可以独立使用。因上纵横驰骋了解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就必须先了解ISRC编码的性质、结构和特点。
1、ISRC编码的性质
ISRC 编码提供了国际间标识音像制品的一种方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ISRC编码标识的是音像记录的本身,而不是具体的产品或载体,它和现有的产品目录编号系统并没有冲突。
每一个音像记录或记录项都应该具有自己的ISRC编码,ISRC编码应当记载在与其音像记录有关的所有文件上。
任何一个新的或变化了的音像记录都应该分配一个新的ISRC编码,已经分配给一个音像记录的ISRC编码不能再分给其它的音像记录,以保证IS RC编码标识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即使在版仅转让以后,音像记录的ISRC编码仍然保持不变。
一个ISRC编码对音像记录的标识是终身不变的,它不仅可以为音像记录的生产者利用,而且也可为版权组织、广播电视机构和图书馆等部门所利用。ISRC编码已经在音像记录的信息交换和简化管理方面显示了它的优越性。
音像记录的出版者现用的编号系统,如果是数字式的,并且不超过5位数,可以允许转化成ISRC编码的记录码或记录项码。但在任何情况下,IS RC编码都应保持12个字符。
2、ISRC编码的结构
(1)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的结构形式如下:
ISRC 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
其中,大写字母“ISRC”是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不可缺少的标识。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是组成ISRC编码的5个必要数据段。ISRC与国家码之间应空一格,各数字之间以一个连字符“-”分隔,其总长度恒为12个字符。
(2)ISRC编码中5个数据段的内容和功能:
①国家码本段代表音像出版者所在国家的代码,由2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IEPI根据国际标准《国家和地区名称代码》(ISO 3166)的规定,分配各个ISRC编码的参加国。我国的国家码为“CN”
②出版者码
本段表示一个音像出版者的代码,由定长的3个字符的数字、字母组成。其中数字的取值范围为“0-9”,字母的取值范围为“A-H、J-N、P-Z” (均为大写字母)。在字母中不包含“I”和“O”,这是为了避免与数字 “1”和“0”混淆。在一般情况下,3个字符中至少应包含一个字母或数字。根据排列组合规则计算,一个国家的音像出版者代码可以有:3×(10× 10×24+10×24×24)=24480(个)
ISRC编码还补充说明,如果24480个代码不够使用时,还可以3位全数字或全字母的方式扩充,即可增加:10×10×10×+24×24×24=14824(个)
出版者码由出版者所在国家的ISRC国家中心负责分配和管理。
③录制年码
本段标识被编码的音像制品的录制出版完成年份,恒取该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例如,92代表1992年录制出版完成的音像制品。
④记录码
标识一种音像制品的整体代码,由4位或3位数字组成。在录制出版年度内,记录码的数字应顺序编号。
4位记录码的取值范围为0000~2999
3位记录码的取值范围为300~999
即每个出版者每年可出版3700个品种的音像制品。
⑤记录项码
标识一种音像制品中每一项独立节目的代码,由1位或2位数字组成。
1位记录项码的取值范围为0~9
2位记录项码的取值范围为00~99
记录项码中的“0”或“00”是用以标识一种音像制品全部(整体)节目的代码,因此,每个ISRC编码,可包含9个(记录项码由1位数字组成)或99个(记录项码由2位数字组成)独立的节目。
例如:1234-0(贝多芬第9交响曲——整体)
1234-1(贝多芬第9交响曲——第1乐章)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记录码和记录项码两个数据段是需要配合使用的。其原则是:
记录码长度加记录项码长度恒等于5位数字。
记录码和记录项码均由该音像制品的出版者确定。
3.IERC编码系统的特点
(1)IERC编码的层次性
IERC编码不是一个纯流水序号式的编码,而是一个有鲜明层次关系的编号系统:
IERC国际中心……“IERC”标识
↓
IERC国家中心……“国家码”标识
↓
音像制品出版者……“出版者码”标识
↓
音像制品录制完成出版年份……“录制年码”标识
↓
音像制品整体记录号……“记录码”标识
↓
音像制品的独立节目号……“记录项码”标识
ISRC编码的这一特点有利于音像制品(及其节目)的版权识别和科学化的管理。
(2)ISRC编码的定长性
由于国家码、出版者码和录制年码都是固定长,而记录码与记录项码之和也是固定长,因此,ISRC编码的长度是固定的,恒为12个字符。这一性质为计算机处理带来很大方便。在存储ISRC编码时可以去掉各段之彰的连字符,从而大大节省了存储空间,而在输出时,又可以利用各数据段的定长性质,进行自动分段。
(3)ISRC编码的唯一性和不变性
一种音像制品及其中的每一项独立节目,在其录制出版完成时即确定了它的ISRC编码,一种音像制品或其每一项独立节目只能分配一个ISRC编码,一个ISRC编码也只能分配给一种音像制品或其每一项独立节目。因此,不论这些独立节目今后被复制、转让或被组合到另一种音像制品中,它们的ISRC编码始终是不变的。
(4)ISRC编码的稳定性
从ISRC编码的结构中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可以设置24 480个出版者码(扩充后可再增加14 824个),每个出版者每年可以使用3 700个记录码( 4位记录码3 000个,3位记录码700个),10万个记录项码(3 000×10+70 0×100=100 000个)即每个出版者每年可出版3700个品种的音像制品,共可包含9.63万个独立节目(标识整体节目的3.7千个记录项码除外).对于一个一般的音像出版者来说, 这是足够使用的数目。无疑,ISRC编码系统是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下去的。
(5)ISRC编码的可调节性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ISRC编码的记录码和记录项码有两种取值范围。
4位数字的记录码(000~2999)与1位数字的记录项码(0~9)结合形成A型记录码,它用于包含的独立节目数少于10项的音像制品的ISRC编码。可显示每年出版3000个品种,共包含27 000个独立节目。
3位数字记录码(300~999)和2位数字的记录项码(00~99)结合形成B型记录码,它用于包含的独立节目数多于9项的音像制品的ISRC编码。可显示每年出版700个品种,共包含69 300个独立节目。
这种取值方法,可使不同节目容量的音像制品分配到与之相适应的IS RC编码值,从而也提高了编码的利用率。
三、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及与ISRC编码的区别和联系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国家标准规定:凡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必须对其出版的每一种音像制品(包括其中每一项独立节目)按此国家标准编加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作为该音像制品(节目)的唯一识别标识。因此,这一国家标准与每一个音像制品出版者都有密切关系。
在国家标准正文中,说明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规定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和印刷、显示方式。在附录A中对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出版者码、记录码和记录项码的规定和分配作了说明,并给出了三个编码实例。附录B则给出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所采用的《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号一览表。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规定:一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由一个IS RC编码和一个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ISRC编码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主体,可以独立使用。为便于管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在等效采用ISRC编码的基础上做了适当补充,增加类别代码,用以说明一种音像制品的载体类型和学科分类,它与ISRC编码之前用一斜线“/”隔开,即: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ISRC编码/类别代码。
(1)音像制品载体代码是一个字母(A或V)
A——录音制品(唱片、录音带、激光唱盘等)
V——录像制品(录像带、激光视盘等)
(2)分类代码是标识音像制品的学科属性的,采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大类号(一个字母)和文化教育、艺术两类的二级类号(2位字符)。(参见标准附录B)。
在音像制品的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之间用一个中圆点“·”隔开。
由上可以看出,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ISRC编码在体系上是完全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子集。所不同的是当把一种音像制品作为整体记录(一盒录音带或一盘录像带)来描述时,前者比后者附加了一项类别代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是在整体记录的音像制品的ISRC编码之后,才需要附加类别代码,而对于音像制品中的独立节目,可以不附加这个代码。
四、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使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的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和类别代码由出版者负责具体分配。出版者每年在自己所支配的记录码额度范围内,给自己出版的音像制品分配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和类别代码。
(1)出版者必须对出版的每一种不同的音像制品给以一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作为整体记录的唯一标识。同时,应对其中的每一项独立节目给以一个ISRC编码。
(2)对内容毫无变化的再版的音像制品,不另给新的ISRC编码,切忌把一个ISRC编码分配给两种音像制品。ISRC编码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重复分配使用。若节目内容发生变化,则应视为新节目,分配给新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3)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实施前出版的音像制品,再版时必须补编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其中的录制年码应标识再版时年份。
(4)两个或两个以上出版者合作出版的音像制品,只能标识一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其出版者码应由合作者通过出版合同解决。
(5)音像制品中连续、系列的产品,应根据其出版的情况标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6)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应标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7)对历史音像记录的处理
为了适应当代质量标准,可以使用许多新的技术对历史性的音像记录进行处理,这些经处理的音像记录应视作一个不同的音像制品而分配新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8)节目同期录制
同一时间、同一环境、同一演出者演出的节目,经演出单位许可,被多个录制者同时录制,并获得出版权的,在各自出版该节目的音像制品时,每个出版者应该标识以自己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9)音像制品的编辑
对于已出版的音像制品编辑或汇集出版时,应分配新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整体记录码。而其中每一项独立的节目,仍使用原有的ISRC分项记录码,例:
若××音像出版公司之ISRC出版者码为B32,它在1995年发行了一盒《单口相声选》录音带(设记录码1312),该带中的6段单口相声节目中有两个是新录制的;而另4个是选自该公司的1992-1994年间录制出版的其它4种录音带中的节目(假定这些节目均已分配过ISRC编码),则该录音带的IS RC编码及相应节目的ISRC编码依次表示如下:
ISRC CN-B32-95-1312-0/A·J8《单口相声选》(整体记录的编码)
ISRC CN-B32-95-1312-1(新录制的第1段相声)
ISRC CN-B32-95-1312-2(新录制的第2段相声)
ISRC CN-B32-95-0010-4(该公司在1992年录制出版的第0010号录音带的第4段相声节目)
ISRC CN-B32-95-0124-3 …
ISRC CN-B32-95-1135-1 …
ISRC CN-B32-95-356-14(该公司在1994年录制出版的第356号录音带中第14段相声节目)
(10)版权转让:
港、澳、台与中国大陆出版者之间版权转让后,重新出版时,其整体记录码应标识新出版者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而其中的每一项独立节目仍标识原ISRC编码;如转让的仅为某一项独立节目,新出版者将该节目组合入其他音像制品时,该节目的ISRC编码不变。如转让的音像制品或其节目没有国际标准音像记录编码,新出版者必须先到中国ISRC中心备案。
五、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印刷和显示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整体码应以横排方式印刷在各类音像制品的装帧纸和片芯纸的显著位置(用字应不小于6号)。录音制品还应在每一独立节目后印刷相应的ISRC编码。录像制品还应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显示在片头和其他重要画面上。如一个录像制品由多个独立节目组成,应在装帧纸上印刷每个节目的ISRC编码,并在每个节目前的画面上显示该节目的ISRC编码。对于数字式音像制品,在录制完成之前,将ISRC编码以数码方式写入节目所在的磁道。
六、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适用范围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适用于:凡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所录制出版的音像制品(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
七、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管理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ISRC编码系统的一个子集。ISRC既是一个科学的编码系统,又是一个职责分明的管理系统,它的重要特点就是分权管理。ISRC系统的行政管理分为三级:国际中心、国家中心和出版署。 ISR C国际中心通过国家码的设备和分配,对各国家中心进行管理;ISRC国家中心通过出版者码的设备和分配,对各出版者进行管理;出版者通过对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及类别代码的分配对其出版的音像制品进行直接管理。
ISRC国际中心是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指定的ISRC编码的国际注册机构。设在英国伦敦的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负责对ISRC国家中心的审批和指导ISRC编码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和管理。
要在一个国家实施ISRC编码,首先必须建立ISRC编码的全国管理中心 ——ISRC国家中心,其次要在各音像出版单位建立ISRC编码的分配、登录和维护机制。
中国ISRC中心由新闻出版署主管
1、中国ISRC中心的职责是:
(1)向国内所有出版者介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并在使用方面对其进行培训、技术指导和提供咨询。
(2)向出版者通报国家码及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有关信息。
(3)负责给所有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出版者分配出版者码,以及每年度的记录码额度。并通告给有关单位和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4)设立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记录册,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登录国内已分配的出版者码,以及所有出版者已分配使用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5)代表国内所有出版者与国际ISRC中心联系。
(6)收集音像制品所有权变异的有关信息。
(7)协调解决出版及有关部门在使用时遇到问题。
(8)定期以一定形式向ISRC国际中心递交国内记录册的内容,以便生国际记录册上记录(待正式加入国际ISRC中心后履行)。
(9)在国内所有ISRC编码事业上起管理人和仲裁人的作用。
2、出版者的职责是:
(1)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通过出版者最后落实的,各出版者应严格按照本手册有关条款规定,正确、科学地使用和管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2)按照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编排和使用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和类别代码。
(3)向中国ISRC中心提供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各有关数据及信息。
(4)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提供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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