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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商怎样申请注册商品条码

2013-7-4 10:21:52

厂商注册商品条形码(厂商识别代码)办事步骤如下:

 

1 受理部门
  各地市物品编码中心(质监局)
2 部门职责
  负责本地区物品编码的管理工作
3 办事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4 条件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5 企业厂商应提交的注册材料
  (1)企业按规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和《条码胶片订单》;
  填写好的《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和《条码胶片订单》;应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当地分中心,企业公章上的企业名称应与本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符(即完全一致)。未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可暂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说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中“企业类别”、“经济类型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四项内容的填写,请参照《商品条码分类与代码查询手册》,不知如何填写时,请不填。
  (2)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赋码。


7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接到申请后,编码分支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会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编码中心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1]价费字270号文件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计价[1997]2500号文件规定,收取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费用。(以下商品条码注册费用价格仅供参考)
    
          一次性加入费 系统维护费(二年) 合计
  单个生产企业    1000    2000       3000
  公司公司      1000    3200        4200
  进出口公司     1000    6200      7200

  企业注册EAN/UCC-8商品条码时,应向编码中心交纳一次性加入费400元。以后再申请EAN/UCC-8商品条码时,不再另收此项费用。  
  企业注册位置码(GLN)时,应先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申请位置码(GLN)不再收取费用。
  按照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1]价费字270号文件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件的规定,系统成员按如下表格所示交纳续展费用。
 
          系统维护费(二年)
  单个生产企业    2000
  公司公司      3200
  进出口公司     6200

9 受理地点及时间
  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地办理
  每个工作日
10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质监局投诉、举报。

 

企业厂商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相关问题解答

 

  1 问:商品条码的有效期是几年,有效期满后是否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答: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2 问:续展时需要哪些手续,多少费用?
  答:出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续展时需按年缴纳每年的条码管理费用和系统支持费用。
  3 问: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答:需要。即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 问:怎样注销企业厂商商品条码?
  答:在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5 问:使用厂商识别码与商品条码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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